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托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正式發布。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務,業務規模穩步擴大、服務種類不斷增多、創新活動日趨活躍,有效滿足了財產保管、產品核算、資產估值等方面的多樣化需求。隨著我國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深化要素市場改革等持續推進,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專業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在認真總結各方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形成了《辦法》。在現有監管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基本規則,強化底線要求,細化重點環節的管理標準,推動商業銀行秉持誠實守信的法律契約精神,完善內部治理體系和制度建設,提升托管服務能力和水平,增強業務透明度,有效管控風險,依法維護財產權利,推動托管業務高質量發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托管是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為各類金融產品及專項資金形成的投資組合等提供財產保管及相關服務的行為。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獨立審慎、風險隔離原則,保障托管財產的獨立性。
《辦法》共五章49條,包括總則、托管職責、管理要求、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附則等部分。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概念和基本原則。二是細化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承擔的職責,壓實托管人責任。三是提出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治理架構。四是明確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五是對辦法的執行過渡期等相關事項進行規定。
三、商業銀行應當如何開展托管業務?
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托管合同約定,為托管產品提供賬戶開立、財產保管、清算交割、會計核算、資產估值、信息披露、投資監督等服務。提供各項服務應當符合辦法規定。開展托管業務應當簽署托管合同,并確保相關約定合規清晰、風險揭示充分,相關各方職責和權利義務明確。
托管產品約定的投資范圍包括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準化資產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和服務水平,經充分評估后開展托管業務。評估的內容包括產品管理人的資本實力、公司治理、合規管理、風險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場影響力等方面,產品的交易結構、投資標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商業銀行為投資于非標準化資產的產品提供托管服務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和托管合同約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職責,管控托管風險。
四、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有哪些管理和監管要求?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建立健全托管業務治理架構,在管理體系和制度、業務獨立性、授權控制、業務準入、宣傳營銷、數據保護等方面分別提出具體規范。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持續監管措施、監管處罰、數據報送等相關要求。銀行業自律組織依法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五、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禁止性行為有哪些?
為有效解決職責邊界不清導致過度承擔風險的情況,《辦法》列明了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禁止性職責和禁止性行為。主要包括:禁止承擔托管產品財產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禁止為托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禁止承諾本金或保證收益;禁止為托管產品墊付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商業銀行和產品間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的固定收益有價證券合格擔保品管理業務不在此列)或融資承諾;禁止參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禁止保證項目及交易信息真實性、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禁止參與管理人的投資決策;禁止混同托管產品財產與其他財產等。
六、《辦法》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內部管理提出哪些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要求商業銀行建立與其托管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具備健全的托管業務管理制度,將托管業務授權納入統一授權管理,并建立崗位制衡與流程約束機制。二是強化托管業務獨立性。要求商業銀行將托管業務與其他業務實施有效隔離,包括人員崗位、物理場所、賬戶資金、業務數據和信息管理系統等方面。三是強化數據保護。要求商業銀行必須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托管業務數據和客戶信息。四是加強托管產品和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和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并實施托管業務客戶資質、產品類別、資產類型的準入標準,實行名單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