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江聃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情形,完善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條款,為央企高質量發展筑牢制度防線。《辦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中央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應當追究相應責任的具體情形,包括集團管控、風險管理、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金融業務、科技創新、資金管理、產權管理、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改組改制、境外經營投資以及其他責任追究情形等13個方面98種責任追究情形,較此前的11個方面72種情形實現范圍與內容的雙重拓展。
聚焦企業共性問題,《辦法》完善了無關多元、多層架構、控股不控權、掛靠經營、轉包和違反規定分包等責任追究情形。金融業務與科技創新領域的追責情形被單獨列出。在金融業務方面,《辦法》明確6類追責情形。一是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核備案程序投資各類金融機構;二是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核備案程序發起設立或出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三是違反規定開展信托、租賃、保理等金融業務和基金業務,服務主業不力,脫實向虛;四是違反規定開展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業務;五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規定參與或變相參與民間借貸;六是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資產。
在科技創新方面,5類弄虛作假行為被納入追責范圍。具體包括:通過制售、采購偽創新偽國產產品,虛假完成攻關任務;對承擔的科技創新任務進度造假、成果虛報;采取弄虛作假的方式或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通過設立空殼公司、套牌貼牌等形式騙補騙扶;科技研發投入統計不實,虛列虛報研發投入。
《辦法》突出責任追究的扶正導向,明確了6類經營投資盡職合規免責情形。一是在組織科技研發、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推動裝備國產化應用中,因試驗探索性強和不確定性大,以及因技術路線選擇調整、成果轉化市場變化等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的;二是在開展戰略投資、創業投資、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能源礦產資源開發、打造現代產業鏈鏈長、實施重大改革措施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以及客觀上無法先行預見的外部重大變化等導致項目未達預期的;三是在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存量資產盤活和低效無效資產處置工作中,因客觀上無法先行預見的相關政策重大調整、外部環境重大變化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四是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的;五是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客觀因素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六是其他免予承擔責任的情形。
國務院國資委監督追責局有關人士表示,國務院國資委將持續推進責任追究工作規范化精準化法治化,形成覆蓋全面、職責明確、流程清晰、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提升綜合效能,形成“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氛圍,通過精準追責推動中央企業在依法合規的軌道內高質量發展。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