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大連市消費者李女士去飯店消費,剛走到門口,就因飯店門口地面坑坑洼洼摔傷,額頭傷口很深,縫了17針。李女士擔心會留下疤痕,要求飯店賠償治療費用,但飯店以李女士在飯店門口摔傷,還沒有消費為由,拒絕賠償。
不幸在飯店門口摔傷了額頭
李女士說,3月29日中午,她和朋友到大連市甘井子區姚家街道一飯店吃飯,還沒進店消費,在店門口就被坑洼的地面絆倒,額頭正好磕在店門口臺階上,血流如注。送醫院后縫了17針。雖然飯店方面將她送去醫院,但在責任分擔問題上雙方存在異議。未曾消費卻在店門口摔傷,這個責任商家應該承擔嗎?
近日,記者來到李女士家,李女士的額頭上傷疤清晰可見。而她手機中保存的受傷照片顯示:當時傷口長約10厘米,流血不止,傷口又寬又深。
記者隨后到事發飯店門口看到,水泥地面上確實有一些坑洼。飯店工作人員稱,這一帶大型車輛多,坑洼是被大型車輛頻繁碾軋后形成的。
拒賠未消費 飯店不承擔責任
李女士說,剛剛摔傷時,飯店的做法挺讓她感動。李女士告訴記者,摔傷后,飯店的服務員拿來餐巾紙和毛巾幫她止血,并將她送去了醫院包扎治療。
在醫院,李女士的傷口縫了17針。“治療花了2400多元錢,這倒也罷了,我最擔心的是,醫生說這個傷口可能會留疤。”李女士很在意自己的容貌,“如果留疤的話,我必須要做疤痕消除手術,那這個費用該由誰來承擔?”李女士認為,雖然自己還沒有消費,但飯店方面也應該承擔一定責任。
該飯店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李女士確實是在飯店門口摔傷,但是她還沒有進入飯店消費,與飯店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另外,飯店門前的地面也不歸飯店管理,坑洼不平應該由大連市政部門負責維修。
說法
飯店有保障消費者安全義務
針對此案,記者采訪了大連3·15律師團成員、遼寧昭明律師事務所王本海律師,他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是餐館等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經營者應盡的該項法定義務不以消費者是否實際消費為條件。
在這起消費糾紛中,飯店是否應當承擔消費者李女士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當首先判斷飯店是否對消費者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如果飯店門口的地面屬于飯店的經營或管理范圍,地面凹凸不平且又未設置安全警示,飯店就未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消費者李女士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飯店門口的地面不屬于飯店的經營、管理范圍,或飯店已設置了安全警示、盡到對消費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