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2月16日電 (黃盛)A股上市公司主動運用回購工具維護公司價值的意愿不斷增強。特別是今年下半年以來,一大批上市公司集中披露回購計劃,持續加大回購實施力度,密集向市場發出積極信號,形成了“集中回購潮”。
業內人士認為,下半年以來不少上市公司主動密集發布回購公告,傳遞出對公司長期投資價值和未來發展前景的信心,有助于提振公司股價,推動市場回暖。與此同時,隨著市場環境變化,部分股份回購的條件設置較為嚴格,實施的便利度不夠,相關規則有待優化完善。
為此,證監會在12月15日修訂發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以下簡稱《回購規則》),推出或修訂包括將回購基本條件由“上市滿一年”放寬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等多項新規,提高回購便利度并健全回購約束機制。
盡可能提高回購便利度
股份回購作為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具有優化資本結構、維護公司投資價值、健全投資者回報機制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為了更好發揮這一功能,持續提升回購活躍度,此次《回購規則》放寬現有“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條件,將觸發條件之一“連續 20 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 30%”調整為“累計達到 20%”,降低觸發門檻。
同時,《回購規則》增設一項“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條件,將“股票收盤價格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盤價格 50%”作為觸發條件之一,增加回購便利;取消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解決上市公司受制于窗口期無法回購的現實問題,減少回購區間限制,同時加強回購交易監控機制,加大事中事后監管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
另外,根據收盤集合競價規則,《回購規則》將原限制收盤前半小時不得回購交易申報,調整為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得申報,增加每日可回購時段。
進一步健全回購約束機制
在鼓勵上市公司形成回購機制性安排上,《回購規則》增加“鼓勵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購機制,明確股份回購的觸發條件、回購流程等具體安排”的規定。
同時,《回購規則》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情形下的董事會義務,在觸及相關條件時,“董事會應當及時了解是否存在對股價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股東關于公司是否應實施股份回購的意見和訴求。
《回購規則》還規定上市公司不得同時實施股份回購和股份發行行為,明確界定“實施股份回購行為”和“實施股份發行行為”的范圍,便于執行把握;不再要求獨立董事就回購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嚴防“忽悠式回購”,增加了“證券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的規定。
“此次修訂旨在推動上市公司重視回購、實施回購、規范回購。”證監會表示,鼓勵上市公司依法合規運用回購工具,積極回報投資者,促進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同時也將加大回購的事中事后監管,對利用回購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的,依法嚴厲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