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證監會:對違反“限售股不得融券”等要求行為從嚴打擊
近日,有媒體報道券商落地“限售股不得融券”新規,各家券商對客戶約束的情況不一。12月27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多數證券公司在落實新規要求上基本到位,但現場檢查也發現個別證券公司存在關聯方核查不夠深入等問題。
10月14日,證監會調整優化融券相關制度,對融券及戰略投資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進行針對性調整優化,在保持制度相對穩定的前提下,階段性收緊融券和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
具體來看,融券端,將融券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調至80%,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上調至100%,發揮制度的逆周期調節作用。同時督促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穿透核查機制和準入機制,加強融券交易行為管理。出借端,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可以對戰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調整,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專注主業,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出借,適度限制其他戰略投資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當日,滬深北交易所發布《關于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進一步完善了“限售股不得融券”的要求。同時要求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核查投資者情況,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控制,嚴禁參與違規或為違規提供便利。
《通知》提出,會員(即證券公司)應當遵循公平、風險可控的原則,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防范利益輸送。會員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核查投資者情況,并對投資者融券行為加強管理。根據投資者類型、交易行為特點,建立相應的準入機制,會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準入機制執行情況承擔管理責任。會員應當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為進行前端核查,嚴禁參與違規或為違規提供便利,發現投資者交易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為其辦理融券或者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通知》中關于融券保證金比例調整的規定自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條款自10月16日起施行。自新規發布實施以來,A股融券規模持續下降。據Wind數據統計,截至12月26日,融券余額705.79億元,較新規實施前下降19.43%,融券余額占A股流通市值為0.11%,下降0.02個百分點。
“新規發布后,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通過發布通知、現場檢查、行業培訓等多種方式,督促證券公司落實新規要求。證券公司通過發布公告、修改合同、簽署承諾書等方式將新規要求告知投資者,并抓緊完善系統,加強業務管控,在系統改造完成前,安排專人做好交易申報和前端控制,目前部分公司已上線新系統。”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整體來看,多數證券公司在落實新規要求上基本到位,但現場檢查也發現個別證券公司存在關聯方核查不夠深入等問題。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全面強化穿透式監管,一方面壓實證券公司責任,督促證券公司按照“看不清,不展業”的要求,加強對客戶交易行為和交易目的的穿透式管理,嚴禁參與違規或為違規提供便利,切實提高業務水平。另一方面強化監管執法,建立健全穿透式監管的工作機制,對通過多層嵌套、合謀交易、串聯套利等方式違反“限售股不得融券”等要求的行為從嚴打擊,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也歡迎各市場參與方共同監督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