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韓昱)財政部金融司11月29日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評估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更好地適應當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形勢需要,研究修訂《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7號),形成《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辦法》,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其中提出,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資產評估: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合并、分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清算的;非上市金融機構國有出資人權益比例變動的;產權轉讓,以及國有股東轉讓所持金融機構產權的;除有市場公允價值的基金、債券等金融資產外,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債權轉股權的;通過債權轉股權實施債務重組的;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法律、法規以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規定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