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完善制度規范強化跨境數據流動治理
據媒體報道,首都首條跨境數據專用走廊“E數通”日前正式開通運行。在數字經濟迅速發展的當下,跨境數據流動治理成為一個受到關注的問題。
數據是數字時代的基礎性資源和戰略性資源,數據流動成為驅動經濟增長的新動能。據測算,數據流動對各行業利潤增長的平均促進率為10%,在數字平臺、金融業等行業中可達到32%。商務部發布的《中國數字貿易發展報告2024》顯示,數據流動量每增加10%,將帶動GDP增長0.2%,預計到2025年,全球數據流動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將達到11萬億美元。此前印發的《關于數字貿易改革創新發展的意見》要求,在保障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促進數據跨境有序流動。目前,我國已經基本確立了數據保護與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制度體系。
我國還積極倡導、參與數據跨境國際規則的制定,推動數據跨境流動雙邊多邊協商,為全球數字經濟發展注入新動能。《全球數據安全倡議》《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議》和《全球數據跨境流動合作倡議》的提出,展示了我國在國際數據治理上的大國主張。我國申請加入了《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積極推進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等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例如,我國與德國簽署了《關于中德數據跨境流動合作的諒解備忘錄》,與新加坡就數據跨境領域合作展開交流,制定了跨境數據流動共同基線標準。
應看到,當前我國在數據流動治理上制度保障體系不夠完善,碎片化和分散性比較明顯;在全球數據治理規則制定上的主導權和話語權不足,現行規則與國際規則的兼容性不夠;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共享還存在壁壘;等等。針對此,應多措并舉。
推動數據跨境流動治理應完善相關制度保障。立足本國國情,繼續完善相關立法,適時修補法律法規漏洞或填補法律法規空白,整合內容重復的法律條文,形成符合數字經濟發展水平并同本國文化傳統相適應的數據流動法律制度體系。完善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推進《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與DEPA中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的銜接,及時回應國際數字貿易治理的最新需求。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制定與完善跨境數據安全審查標準,建立國內數據審查的決策機制與協調機制,加強跨境數據安全審查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實現數據跨境風險的精準控制。
推動數據跨境流動治理應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要積極利用數據跨境雙邊協定推動建立數據跨境流動的互信互認機制,借助數字教育、數字基建、數字金融、數字農業、數字供應鏈方面的數字技術賦能合作,逐步破除數字壁壘,提升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數字跨境流動治理的包容性,提升國際影響力。積極對標CPTPP規則要求,推動在產權保護、產業補貼、環境標準、勞動保護、政府采購、電子商務、金融等領域進一步實現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相通相容,推動倡導性條款在國內法規中的轉化,加強對相關國際規則的研究,把握數據跨境流動治理的未來趨勢。
推動數據跨境流動治理應加強各國之間的合作共享。加強與亞太各國在跨境電商和數字新業態等領域的合作,不斷豐富和拓展數據跨境流動治理的應用場景。積極搭建各國之間的數據治理對話平臺,推動我國自貿試驗區與DEPA成員探索跨境數據流動治理合作機制,探索在電子提單、電子發票等具體領域合作。倡導建立跨境數據流動國際合作與互信體系,尊重他國數據安全管理權,反對“長臂管轄”,推動數據跨境流動的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