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進一步完善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公告,明確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制造業等4個行業可以按月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同時調整部分行業退稅比例和條件。
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副院長、教授李旭紅解釋,留抵退稅是保障增值稅中性原則實現的稅收機制安排,主要是指當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時,財稅部門將增值稅期末未抵扣完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為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支持企業研發創新,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近年來我國在推進增值稅立法、健全增值稅制度的過程中持續完善留抵退稅機制。”李旭紅說。
按照公告,自2025年9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起,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納稅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
“本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的優化,既是基于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而進行的調整完善,也是建立健全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的需要。”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表示,此次政策調整優化,考慮了政策的連續性和精準性,即對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以及房地產業的留抵退稅政策保持不變,體現稅收對制造業、科技創新和綠色發展等國家發展戰略的精準支持。
同時,公告規定,除了制造業等4個行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納稅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6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比例退還新增加留抵稅額。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1億元的部分,退稅比例為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退稅比例為30%。
“這也就是說,綜合考慮征納管理成本、國際慣例等因素,對其他行業留抵退稅設置條件,按比例退稅。”梁季說,增值稅留抵退稅款既可以退,也可以抵減下期增值稅款。因此,對于“偶發性”留抵退稅設置退稅條件,對留抵稅款金額不大的納稅人,盡管不能退稅,但可以向下期結轉抵扣。這不但不影響留抵稅款的繼續抵扣,還可以降低征納成本,也符合國際慣例。
李旭紅表示,政策對行業范圍的劃分更為精準,形成了重點行業優先支持、特定行業針對性覆蓋、全行業差異化包容的多層次范圍體系。
公告對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選擇適用問題進行了明確,即“二選一”,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全額繳回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后,重新選擇今后適用政策,但一旦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梁季分析,這一方面使得納稅人可以根據經營實際擇優選擇適用政策,將政策選擇權留給納稅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更好維護政策的公平性,增強政策協同。設置36個月內不得變更,有利于引導納稅人理性選擇適用政策,有助于降低政策實施成本,提高政策確定性。
“留抵退稅涉及企業數量較多、金額較大,科學有效的管理辦法是降低征管成本、提升征管效率以及有效防范風險的關鍵。因此,在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分級分類分別管理的基礎上,還需要進一步挖掘稅收數據的潛力,提升對騙取留抵退稅不法行為的識別效率及識別精度,這也是我國完善增值稅制度、健全稅收征收管理的必然要求。”李旭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