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市工商局召開《成都市汽車買賣合同(試行文本)》推廣會,正式在全市推廣汽車買賣的示范文本。這改變了成都市經銷商自行擬定合同、沒有統一規范的汽車銷售合同的現狀。
在昨日的推廣會上,市工商局介紹,過去,成都市汽車買賣合同都由銷售方憑單方面意志自行擬定。由于車輛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等問題,消費者要求經銷商給予賠償,一些經銷商卻以車輛設計問題是生產廠商責任為由推脫。
為此,在這次的買賣合同試行文本中,市工商局將索賠問題進行了明確。合同試行文本寫明: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鑒定,乙方(指消費者)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財產損害,乙方可向生產廠商或甲方(經銷商)主張賠償。乙方向生產廠商主張權利時,甲方有積極協助的義務。另外,經銷商在該車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使用要求時,應當明示告知。如果經銷商明知而未告知,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市工商局介紹,買車時,汽車經銷商往往要求消費者交“訂金”。但是,這種“訂金”實際上是預付款。而根據預付款的性質,如果消費者違約,經銷商可根據受到的實際損害扣除部分訂金,剩余部分退還消費者;同樣,如果經銷商違約的,消費者也只能要求賠償實際損失,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此次在買賣合同試行文本中,明確寫明消費者繳納的是“定金”。
市工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買車時,消費者交“定金”并與經銷商簽訂訂購協議。這樣,如果消費者違約,便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經銷商違約,則要雙倍返還定金。如果因為不能歸于雙方的原因導致買賣合同解除的,消費者和經銷商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定金也要返還給消費者。同時,該試行文本還明確,定金不得超過全車款的20%。成都商報記者 祝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