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1月13日電(記者 趙小燕)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3日通報,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企業破產案件346件,審結269件,同比分別上升145.07%和265.79%。而破產企業債務總額達到1595億余元人民幣,比2012年的243億元增長了近6倍。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章恒筑介紹,盡管企業破產案件大幅上升,但通過簡易審的推進,審理效率也有很大提高。甌海法院適用破產簡易審40天審結一倒閉16年的“植物人”小微企業破產案件,建德法院在42天內審結雪虹家紡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件。
此外,浙江也在省內建立了專項集中管轄制度,凡涉同一龍頭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重大債務案件,統一交由一個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以確保案件質量和效率。
2008年至2013年,浙江法院共對57家企業及其318家關聯企業的案件實施集中管轄,共受理相關案件8285件,已辦結8039件,涉47家企業的案件全部審執結完畢,其中7家企業恢復正常生產,19家企業破產重整,14家企業由政府處置或其他企業接管,7家企業停止生產。“這為涉訴企業維持或恢復正常經營創造了條件,從而盡量避免了資金鏈斷裂引發的區域性風險。”章恒筑表示。
在浙江破產案件審判中,溫州備受關注。2013年,溫州的破產案件受理數量和審結數量分別為198件和153件,均創新高。數字上,溫州的破產案占據了浙江半壁江山。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有為介紹,溫州法院在破產審判過程中,針對涉案企業資金鏈的緊張程度、債務類型、債務人群體、企業償債能力、企業發展前景等不同因素創造性地采取了司法重整、清算、協助重組等多種不同處置模式。
陳有為另提出,在破產過程中,簡易程序的使用對破產管理人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企業法人制度不健全/內部賬冊換亂等問題,管理人查明債務由實際困難。而由于管理人的職權并未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同,管理人在前往房管、車管、土地等部門查詢相關企業信息,或要求公安、海關等部門協助解除財產查封、凍結和扣押措施時,部分部門不予配合,導致管理人職權行使不暢,從而影響了破產案件審理的公正與效率。
“破產審判工作是一個事關全社會的系統工程,僅靠法院內部壓縮辦案期限還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破產案件審理周期長的問題,而是需要全社會各部門的合力支持。”陳有為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