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漲
近日,河北省女子監獄向新華社記者證實,于2009年被判無期徒刑的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已減刑至有期徒刑18年。這一事件引來強烈關注。
再過一個月,那場曾經改變中國乳業格局乃至中國食品安全監管走向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將歷經六周年。但三聚氰胺的幽靈并未走遠。近日,廣東警方發布消息稱,繳獲含三聚氰胺的成品酸奶片糖12噸,半成品酸奶片糖13.5噸,這些食品波及全國12個省市區。在這個特殊的時間節點,將這一則新聞與田文華減刑的消息對照來看,頗有點諷刺意味。
當然,河北省女子監獄方面堅稱田文華減刑過程合法合規。如果后續調查證明這一表態屬實,雖然作為三鹿董事長的田文華在毒奶粉事件中難辭其咎,但考慮到其年事已高等個人情況,減刑過程亦無違規之處,那么針對其個人、個案確實不應有過度解讀。
但讓公眾情緒難以平息的一個細節是其減刑的具體事由仍籠罩在迷霧之中。有關部門稱,田文華服刑期間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紀律,先后獲得考核記功獎勵3次,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但具體立了什么功,有哪些事實來證明她“認罪服法”的態度,恐怕不應模糊其辭。站在老百姓的角度,甚至還有人認為認罪服法、遵守紀律本就是服刑期間的義務,談不上以此作為減刑理由。無論如何,沒有更加具體的信息披露,外界無法監督,更無從證實或證偽。
對制度的思考還應更加深入。三聚氰胺事件的社會影響之惡劣,造成后果之嚴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歷史上說是前無古人并不為過。至今很多受害家庭仍然籠罩在傷痛之中。而另一方面,食品安全事故仍然層出不窮,不久前曝光的洋快餐供應商福喜使用過期肉,包括本文開頭提到的三聚氰胺乳品又現,都在提醒我們對食品安全犯罪不能輕易饒恕,唯有重罰、嚴罰才能扭轉當前的食品安全形勢。在這種情形下,像田文華這樣的特殊人物,其減刑理由不應該成為“機密”。甚至還可更進一步考慮,對于毒奶粉事件這樣影響惡劣、后果嚴重的食品安全事件,涉案人員是否也該慎用或不得減刑,才能起到更好的警示效果呢?如果就這樣不明不白地從無期到有期,從有期又即將“保外就醫”,可能對其他有意挑戰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來說,更起到了一個十分惡劣的“示范效應”。
@王三:既然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程序,就沒有理由指責田文華減刑中存在不正當行為。無論高墻內外,法律都應是劃定一切行為正當與否的準繩。就田文華而言,她仍在服刑當中,已經受到了法律的懲罰,這是法制的體現;她在獄中通過自己的行動獲得減刑,同樣是法制,理應支持。
@扣扣子:《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號稱史上最嚴,有關部門也說要對食品安全問題“重典治亂”。如果田文華就此不斷減刑至保外就醫,如何談得上“重典”?我國食品安全狀況仍然不樂觀,重罰必不可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關責任人不應再有減刑“照顧”,才能體現出“重典治亂”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