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聽時間: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饒奮斌(江蘇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女士:我與丈夫在2000年結婚,我與老公名下有兩套房子,在2009年我們夫妻出資76萬元在江寧區,以7歲兒子的名義購買了一套學區房,并辦理了產權證登記。現因丈夫有外遇,準備協議離婚,約定我們名下的兩套子一人一套,兒子由我撫養,他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但在我兒子名下這套住房的處理上產生了爭執;我認為兒子由我撫養,房子應當歸我;丈夫提出兒子根本沒有能力購房,房屋實際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一人一半。我想問一下,我兒子名下這套住房屬于誰的,我們離婚時怎么處理?
饒律師:從你所說的情況分析,該房屋產權屬于你們的兒子的,你們無權處分該房屋。一方面,根據有關房屋產權管理的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另一方面,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完成,“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因此,你們的兒子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你與丈夫均無權處理。因孩子歸你撫養,此房子當然暫時歸你監管,但你作為監護人,不能私自的出售該房或變更房子所有權人,以免侵犯你兒子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