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焦華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簡稱“貿仲委”)新規則展現了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最新成果,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制定緊急仲裁員程序。配合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受理案件的需要,突出國際化特色,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針對現代商事多元交易模式及特點,結合自身仲裁實踐,設計仲裁程序。新規則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程序更加高效,進一步突出了貿仲委仲裁服務的國際特色。
貿仲委是新中國最早成立的仲裁機構。經過半個多世紀的不懈奮斗,貿仲委已發展成為世界上最有影響力、最重要的常設仲裁機構之一。2015年1月1日起,貿仲委將實行新的仲裁規則。為更全面、更深度地解讀新規則修訂情況,《法制日報》記者對貿仲委副主任兼秘書長于健龍進行了專訪。
記者:貿仲委現行仲裁規則是2012年修訂的。據了解,該規則修訂有很多亮點,引起了業界廣泛關注和好評。事隔2年之后,貿仲委再次修訂仲裁規則,業內人士對此寄予很高期望,希望新規則更加國際化,能有更大的突破,發揮行業引領作用。請您介紹一下此次修改規則的主要原因及目的。
于健龍:貿仲委仲裁規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貿仲委國際化和現代化發展的能力和水平。每一次仲裁規則的修訂,都是基于我國經貿發展形勢、國際商事仲裁最新發展狀況、貿仲委自身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的。此次修訂仲裁規則的主要原因及目的有3個方面:
一、適應貿仲委不斷深化改革的需要
我國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剛剛閉幕的APEC盛會充分展示出中國在世界經濟中的重要地位。貿仲委作為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經過50多年的發展,已成為國際知名仲裁機構,是我國仲裁行業的領軍者。在我國仲裁事業發展中,貿仲委既發揮著“定紛止爭”的仲裁服務職能,同時也發揮著公共服務的功能。為適應形勢需要,貿仲委要不斷與時俱進,深化改革,擴大公共服務功能和強化仲裁專業服務功能,讓這兩種功能釋放出更大能量,充分發揮貿仲委引領、協調、服務行業發展的作用。為此,貿仲委對其內設辦事機構進行了調整和改革,即在貿仲委原有內設機構秘書局的基礎上增設仲裁院,在貿仲委的分會設立分會仲裁院,強化仲裁服務的市場化運作能力,理清公共法律職能與市場化服務職能的邊界。為實現改革目的,貿仲委對新規則有關管理案件職能部門進行了調整,明確貿仲委仲裁院及分會仲裁院代替貿仲委秘書局和分會秘書處履行仲裁規則規定的案件管理職能。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貿仲委增設仲裁院系其內設部門職能分工的變化,貿仲委名稱沒有變更。
二,順應國際商事仲裁實踐發展的需要
隨著經貿、投資及金融等領域多元交易方式的發展,國際仲裁理論與實踐呈現出新的變化。為了保持仲裁規則的領先性和國際化,進一步滿足當事人及國際仲裁實踐的需要,貿仲委新規則有必要吸收借鑒國際仲裁的積極成果,結合自身實踐和需要,在現有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對現行仲裁規則加以完善。新規則增加了“緊急仲裁員程序”、“多份合同仲裁”、“追加當事人”等規定,進一步體現了中國仲裁的國際特色。
三,滿足當事人選擇貿仲委在香港仲裁中心仲裁需要
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設立后一直適用貿仲委2012年仲裁規則。由于當事人選擇在香港仲裁與選擇在內地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不同,香港與內地的仲裁實踐也存在一定差別,為滿足當事人選擇貿仲委在香港仲裁有別于在內地仲裁的特殊性,新規則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專章,專門適用于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進一步滿足當事人的需要。
記者:貿仲委是國際知名的仲裁機構。我們看到,貿仲委發展目標是明確的,發展步伐堅實而有力,并在國際商事仲裁和我國仲裁事業發展中起到了引領者作用。那么,貿仲委新規則也應體現行業領先性。請您介紹一下新規則在體現國際化發展方面的新規定。
于健龍:為促進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新規則增加了“緊急仲裁員程序”的規定。主要考慮是:第一,緊急仲裁員程序是國際仲裁發展中出現的新制度,也是一項重要制度,它反映了仲裁庭組庭前臨時救濟措施的重要性,代表了國際仲裁規則的發展方向,有利于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實現;第二,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意愿。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約定及授權緊急仲裁員采取緊急措施,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當事人自愿仲裁的基本原則。如所適用的法律未賦予緊急仲裁員決定以法律效力,緊急仲裁員決定應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第三,適應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仲裁案件的需要。貿仲委在香港設有分支機構,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法為香港法律。根據香港仲裁條例規定,緊急仲裁員做出的緊急救濟具有相同于法院命令的同等效力。因此,新規則有必要規定緊急仲裁員程序;第四,增加當事人依據緊急仲裁員決定在某些國家和地區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能性。如果執行地法律賦予緊急仲裁員決定以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依據緊急仲裁員決定申請強制執行,新規則增加緊急仲裁員程序無疑將有利于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五,作為法院采取臨時措施的必要補充。緊急仲裁員做出的緊急救濟可能是法院無法做出的臨時措施,是對法院臨時措施的必要補充,有利于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降低損失,在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此外,境外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請緊急救濟無需辦理公證認證文件,比法院手續簡便,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青睞。
可以說,新規則增加的“緊急仲裁員程序”是貿仲委仲裁國際化和現代化的重要體現。
記者:貿仲委在推進國際商事仲裁的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并采取了相應舉措。據悉,2012年9月,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邀請,貿仲委在香港設立了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就香港仲裁問題,業內一直期望貿仲委仲裁規則對此有明確指引,新規則對此是否做了規定?
于健龍:貿仲委仲裁規則既適用于貿仲委及內地分會管理的案件,同時也適用于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新規則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一章,充分體現了貿仲委仲裁規則開放性、國際化的特點。
新規則中“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專章,明確規定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適用法為香港仲裁法律;其裁決為香港裁決;當事人可以不受仲裁員名冊限制,貿仲委仲裁員名冊作為推薦名冊;仲裁收費實行機構管理費與仲裁員報酬分別收取的國際慣常做法等新內容。貿仲委以更加開放的姿態,積極融入香港國際仲裁實踐,為當事人提供更加專業、高效和國際化的仲裁服務。
記者:新規則既考慮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也兼顧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同時融入“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可謂是一次大膽的創新和嘗試,頻現亮點。在程序設計方面還有哪些新的發展和突破?
于健龍:貿仲委始終以為當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務為宗旨,在修訂新規則中也堅持這一原則。針對當今商事交易模式的變化,為快速解決當事人因連環交易、多方交易、項目系列交易等多方多份合同發生的爭議,為公平公正地作出裁決,新規則增加了“追加當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的規定,并修改“合并仲裁”條款,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完善仲裁程序,推進程序高效運行,節省成本,滿足當事人需要。
此外,為提高效率,減少程序環節,考慮我國經濟總量和發展形勢,以及貿仲委受理案件標的額逐年增加的趨勢,新規則將適用簡易程序爭議金額由人民幣200萬元提高到人民幣500萬元。
新規則的實施,將掀開貿仲委發展的新時期。貿仲委將繼續努力,充分發揮行業引領作用,一如既往地為中外當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專業仲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