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建立完善任前履職承諾公示制度。人大常委會對擬任干部進行任前履職承諾公示,要確定好公示的范圍。“一府兩院”的副職、政府工作部門的正職應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干部群眾公示;法院的正、副庭長和審判員,檢察院的檢察員,應向系統內干部職工和服務區域內的群眾公示。對群眾反映比較集中和強烈、經過調查確實存在問題的,人大常委會黨組要認真研究,向黨委提出是否暫緩任命或不再提請任命的建議。對擬任人員履職承諾的內容,人大要跟蹤問效,考評其踐諾情況。
四是要善于形成監督合力。人大常委會要創新監督方法,善于借助紀委監察、組織人事、新聞媒體和群眾的力量,加強對干部的任后監督,形成監督合力。還要善于借助審計部門,對任命干部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會計制度等情況進行審計,對其政績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要善于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重視群眾的來信、來訪、檢舉和控告,加強對干部的任后日常監督。要推行任命干部民意測評、工作績效評估、定期約談等新舉措,積極探索任后監督工作的新途徑。對政績突出、清正廉潔的優秀干部,可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作出授予榮譽稱號或建議黨委重用等,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宣傳,不斷增強人大任后監督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