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條件下 繳公積金者優先購房
本報訊 記者昨日獲悉,西安市《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討論稿)(以下簡稱《方案》)已經西安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討論通過,《方案》中提到,對于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公積金貸款,將實施封閉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貸款嚴禁用于商品房開發
《方案》中提到,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定向用于政府主導面向社會公開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規劃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嚴禁用于商品住房開發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放貸不超公積金結余金的50%
遵照住房公積金屬地化管理原則,利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資金來源,在優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個人住房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的前提下,可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用于發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
在項目開發建設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受委托銀行根據“項目建設資金監管”的相關制度按項目分別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封閉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安排專人對項目的銷售(經營)情況進行跟蹤,動態監控賬戶內的資金流動,資金流動出現與項目銷售(經營)不一致等異常情況的,將及時查找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
申請貸款項目必須四證齊全
《方案》明確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項目,必須是已列入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符合國家和西安市有關規定,供應對象明確,并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繳存職工優先購買或租賃
《方案》規定,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設保障性住房,將嚴格控制供應對象,在同等條件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職工,優先購買或租賃。市政府將及時公布試點的建設規模、開發單位、建設成本、供應對象等內容,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對在住房公積金試點工作中出現違紀行為的,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將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