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1.29萬套,海南9000多套,廣東1.15萬套,云南2.3萬套……近日,多個省份審計結果暴露出保障房空置尷尬。一邊是中低收入群體期盼早日實現“安居夢”,一邊是大量保障房空置“遇冷”窘境。空置的重要原因是配套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不完善,其中不乏在生僻地建房“湊數量”,結果是“有房無人”。眾所周知,保障房是地方政府部門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建設的,屬于城市的公共服務和保障供給范疇。由于其中很大一部分只租不售,保障對象很難說有確切所指,但籠統來講是明確保障城市中低收入群體的。只是,在這種利益高度關聯中,中低收入群體之于保障房沒有任何話語權,選址和建設更沒有體現他們的任何意志,而完全變成了政府部門的單向度操作。這是“有房無人”的深層次原因。
保障房由政府部門主導本沒有錯,但是卻不能關門操作。一方面,公權力尚沒有受到有效約束和監督,關門操作難免會權力自肥,謀求部門利益;另一方面,某些公權力官僚主義突出,之于保障房未必看作是公共服務供給,而會有“施舍”心理。關門操作的結果會出現兩種截然相反的現象,政府部門給自己建的保障房位置優越、面積超標,保障房變成了“官適房”,譬如廣東河源市以經適房名義建的“市直小區”;給社會中低收入群體建的保障房,就被“放逐”到了生僻地。
保障房既然是供給城市中低收入群體的,最終是這個群體承租入住,而非政府部門,那么就需要在選址和建設過程中,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體現他們的意向和意志。否則,強扭的瓜不甜,政府部門單向度操作,從自己的主觀意識出發硬要“拉郎配”,往往就會把好事辦砸。這是在若干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中都被驗證了的邏輯與問題。一些地方保障房大量空置,只不過在重復民眾對單向度操作的不認可。
一定程度上,可以將保障房看作是城市的公共保障設施。以此出發,其在選址和建設過程中,就需要引入公共聽證程序。我國在多部法律中都規定了公共聽證制度。譬如《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城鄉規劃法》規定,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定期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在保障房選址和建設中引入公共聽證程序,當是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一方面,可以在保障房建設中廣泛吸納民意和凝聚共識;另一方面,也增強了中低收入群體在保障房建設過程中的話語權,在公共政策方面的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從而改變目前保障房建設過程的單向度和封閉性。只有在保障房建設中引入公共聽證,讓懷揣著“安居夢”的人們在建設之初即有認同感,才不會建成后大量閑置。至于如何保證公共聽證的效果與效力,則是另外一個話題。(大河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