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教育部了解到,教育部正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記者查詢發現,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4年進行過修改。條例指出,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
草案指出,學位申請人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期間以及學位申請、同行評閱、答辯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
已經獲得學位者,在獲得該學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布學位證書無效:一是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二是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的;三是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此輪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4月15日。(記者張蓋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