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7日,漢陰縣公安局查處一起擾亂公共秩序案,對散布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李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500元罰款處罰。
2018年7月15日23時許,漢陰縣城關鎮解放村村民李某(男,31歲,現住城關鎮青楓秀嶺小區,系出租車司機)因憎恨滴滴快車影響其出租車生意,趁近期我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之機,在其微信朋友圈評論區發布“滴滴快車強奸了女乘客,把人家殺了,滴滴司機終于在漢陰出手了”等不實虛假信息,并要求其他微友轉發來抹黑滴滴快車,捏造事實、散布謠言,引起了乘車人員的恐慌,擾亂了公共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為有效遏制謠言傳播,凈化網絡環境,漢陰縣公安局主要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城關派出所、指揮中心等部門及時立案查處。經詢問,李某對其為了一己私利、故意捏造事實、散布謠言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李某的行為已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被漢陰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500元罰款處罰。
網絡非法外之地,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是每個公民應遵守的準則和應盡的義務。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在互聯網及微信、微博等社交網絡媒體上發布虛假或未經證實的信息,一經發現捏造事實、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處理。維護良好的網絡環境,需要每個公民積極行動和參與。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