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馬先生的蘋果5手機不慎丟失,他發現手機已被人激活,找到出售該號碼的公司,對方表示該號碼出售時沒有實名制登記。
馬先生認為,售卡公司違反了相關手機實名制規定,致警方無法將手機追回,故起訴售卡公司,要求其賠償。
昨日(29日),大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馬先生稱,7月15日,他乘坐出租車時將蘋果5手機丟失,8月23日,他在網上花錢買了找回手機軟件查詢,結果顯示,其手機在8月3日被人激活。經民警調查,一聯通的“132”號碼正在使用他的手機。民警致電該號碼,一女子接電話,稱手機是其花1500元在路邊買的,并拒絕送回手機。
馬先生說,經警方調查,該“132”號碼的實名登記是某通訊器材公司承認,出售時沒對號碼實名登記。
“他們出售手機卡時沒有實名登記,使我的手機無法被追回。”馬先生認為,該通訊器材公司違反工信部2010年9月1日發布并實施的有關要求手機實名制的規定,故要求被告賠償其買蘋果5手機時花的5000元。
庭審中,被告某通訊器材公司經理趙先生證實,該“132”號碼確是從其公司出售,但原告的證據無法證明他是這部蘋果5手機的機主。
趙先生表示,原告提出的“2010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手機實名制規定”是倡導,強制性規定是2013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那張手機卡是9月1日前出售的,我沒有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