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質量司法護航高質量發展
2021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出爐
□ 本報記者 張晨
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評選的2021年度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推出。
此次入選的十個商事案件,均為2021年度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已判決生效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標志性意義的案件。就案件相關情況,《法治日報》記者采訪了專家學者。
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作用
據了解,這十個案件分別為:487名自然人投資者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顧華駿、劉淑君等11名投資者訴康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梁某某個人破產重整案;海航集團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實質合并重整案;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光大資本投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案;呂科訴彭萍、彭琮林、王萬英、重慶渝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重慶旺聚貿易有限公司、重慶品尊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重慶首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及一審第三人重慶竣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糾紛案;成都九正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與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河南省中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雛鷹農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新鄭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正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西藏吉騰實業有限公司、河南泰元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案;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支公司與七臺河市天宇選煤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
記者從最高法獲悉,這十個案件展示了過去一年人民法院在商事審判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服務大局、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準確理解和適用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定分止爭,懲戒威懾違法行為,保護債權人、投資人和企業的合法利益,優化營商環境等諸多領域所付出的努力,以及在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務和保障方面作出的積極貢獻。
認定“誠實而不幸”債務人
記者發現,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件為如何認定“誠實而不幸”債務人探索法定程序和判斷依據——梁某某個人破產重整案入選其中。
“個人破產制度是市場主體退出與拯救制度的重要內容,對于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渠道、暢順市場經濟循環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徐陽光評價說,長期以來,我國僅有企業破產法這“半部破產法”,一方面,導致自然人、個體工商戶等主體在從事商事活動時,無法獲得與企業同等的市場主體保護;另一方面,企業家在經營、融資中常常因個人擔保為企業的經營、市場風險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突破了現代企業有限責任制度。在中央授權先行先試的支持下,深圳率先出臺全國首部關于個人破產的地方性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梁某某個人破產重整案是條例實施以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和順利審結的首個個人破產案件、首個個人破產重整案件,也是全國個人破產第一案。
本案中,深圳中院合理確定債務人的豁免財產范圍和具有可執行性的重整計劃,既保障了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權利和安寧生活,也降低了債權人追收成本、實現債權回收最大化,推動債務人、債權人的共贏。在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同時,深圳中院依法決定解除對梁某某的行為限制措施,為債務人經濟重生提供了有力支持,體現了個人破產制度鼓勵創業者、保護企業家精神的人文關懷和救濟理念。在梁某某個人破產重整案及其后一系列個人破產案件的審理中,深圳中院進一步明確了個人破產裁判規則,積累了具有參考價值的示范案例,為全國范圍內個人破產立法探索提供了有益的實踐經驗。
超大型企業破產重整樣本
海航集團作為曾經的世界五百強企業,曾是中國民營經濟的一張名片。因管理失范、經營失當、投資失序等多重因素,海航集團最終進入破產重整。鑒于大型集團企業通過破產重整,在法治化、市場化原則下化解風險,為實質合并重整、協同重整、境外承認與執行等破產實務提供樣本,海航重整案也入選了2021年全國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此案是目前亞洲地區債務規模最大、債權人數量最多、債權人類型最多元、重整企業數量最多、法律關系最復雜、程序聯動最復雜的破產重整案件,也是少有的由高級法院直接審理的重整案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李曙光告訴記者,我國企業破產法發布時間比較早,囿于當時經濟發展的客觀階段,缺少大型企業破產重整的需求及相關法律規定。海航集團作為全國第二大民營企業,其破產重整帶來了巨大的司法挑戰。
李曙光說,法院在案件審理時準確適用最高法2018年《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有關實質合并重整的規定,謹慎確定了實質合并企業的范圍、標準及破產原因,適時啟動實質合并程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嚴格適用“各關聯企業成員之間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各成員的財產作為合并后統一的破產財產”的規定,厘清了企業內外債務,確定了各方債權,為重整計劃的制定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在重整過程中,為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法院充分聽取總行級金融機構債委會的意見,發揮金融機構債委會的協調功能,對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統一廣大債權人的共識及推進重整工作起到重要作用。金融機構債委會雖有別于破產法層面的債委會,但在大型企業破產案件中,其功能是不可忽視的。
“在今后破產法的修改中,是否賦予金融機構債委會在大型企業破產過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李曙光說,超大型企業破產重整的最大困難在于如何妥善管理、維護、運營或處置復雜財產,盡可能保護債權人的整體清償利益。重整計劃提出設立信托計劃的方案,充分利用信托計劃的財產管理、運營功能,確保企業持續經營及分期償還債務,這一計劃得到法院的批準,相關做法對于后續企業集團的破產重整具有一定的指引意義。這個案件的順利審結,為后續出現風險的大型集團企業通過破產重整方式,在法治化、市場化原則下化解風險提供了成功樣本與經驗,也在實質合并重整、協同重整、境外承認與執行等方面為未來破產法修訂提供了素材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