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銀川7月14日電 (記者 楊迪)記者14日從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7月13日,該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戴向暉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戴向暉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戴向暉利用先后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案件處理、企業經營、工程款撥付、貸款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508.20281萬元。
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戴向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戴向暉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戴向暉在被留置后主動交待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退繳全部贓款,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戴向暉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