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0日電 題: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婚姻登記“全國通辦”政策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朱高祥
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自5月10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婚姻登記實現“全國通辦”,進一步提高了婚姻登記的便利性。民政部近日印發修訂后的《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并就“全國通辦”政策等社會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婚姻登記“全國通辦”的具體受理范圍是什么呢?
答:雙方均是內地居民的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件都屬于全國通辦的受理范圍。一方是內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的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件也屬于“全國通辦”的受理范圍,可以在任一有相關婚姻登記權限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問:婚姻登記“全國通辦”之后,領結婚證不用戶口簿了,確實方便很多,那當事人還需要提前準備哪些材料呢?
答:婚姻登記“全國通辦”以后,內地居民申請結婚登記,男女雙方只需要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不再需要出具戶口簿。對當事人來說,需要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精簡了,辦理婚姻登記更加便捷了。在證件齊備、材料準確、核查一致的基礎上,婚姻登記機關將為雙方辦理婚姻登記。
問:為保證當事人順利辦理婚姻登記,還有什么需要特別注意的嗎?
答:如果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以及身份信息與婚姻登記機關核查信息不一致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證明材料。如聲明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當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書、法院出具的離婚證明書或離婚證等材料;如聲明婚姻狀況為“喪偶”的,應當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結婚證等材料;如身份信息與核查信息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應材料予以證明。
根據新修訂《婚姻登記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對所出具證件和書面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出具虛假證件或者書面材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問:若辦理婚姻登記的一方是內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也能適用“全國通辦”嗎?
答:可以適用。婚姻登記“全國通辦”以后,一方是內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的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件可以在任意一個有辦理相關婚姻登記權限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不再受到內地居民一方戶籍地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一方為外國人,另一方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的,或者雙方均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的,應到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應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問:“全國通辦”以后,離婚申請和離婚登記可在不同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嗎?
答:不可以。雙方在申請離婚時,可以向任意一個有職權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環節和離婚申請必須是同一個婚姻登記機關。當事人在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時,需要到受理該離婚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問:當事人的結婚證丟了,需要補領結婚證,具體的方式和以前一樣嗎?
答:提供婚姻登記檔案的方式有一定的變化。申請補領結婚證,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紙質婚姻登記檔案。若當事人未獲取紙質檔案,且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通過異地調檔獲取當事人婚姻登記電子檔案的,經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提供異地調取檔案服務;若檔案信息無法通過共享獲取到,建議咨詢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保管婚姻登記檔案的部門,在取得婚姻登記檔案證明材料后,再進行補領證件。
問:雙方當事人原來都是內地居民,在內地辦理的結婚登記,現在居住在香港,身份也發生了變化。這種情況下應該在哪里補領結婚證呢?
答:若一方由內地居民變為外國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雙方可以向任意一個具有辦理相關婚姻登記權限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若一方變為外國人,另一方變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的,或者雙方均變為港澳臺居民或者華僑的,需要到原結婚登記的機關、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有相關辦理婚姻登記權限的機關申請補領;若雙方均變為外國人的,可以調取結婚登記檔案,但不可補領結婚證。需要注意的是,身份變化的當事人除需出具辦理補領婚姻登記證件的常規材料外,還需提供前后身份為同一人的證明或公證聲明。關于該證明或公證聲明的開具要求,可具體咨詢具有相應辦理權限的婚姻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