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黨中央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
條例規定,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對象包括四類: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環境部、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中央企業;黨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對象是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黨委和政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省屬企業等。
記者:高敬、魏弘毅
設計:魏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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