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勞動者是指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后,選擇繼續或再次工作的人員。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加深及我國就業結構變化,這類特殊群體的規模越來越大,相關權益保障面臨新的難題。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依法判決支持了超齡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申報工傷而產生的5萬余元待遇差額,明確了超齡勞動者在參保期間應享有同等工傷保險待遇,確保“銀發”勞動者勞有所依。
顏某與浙江一家外服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從事導購工作,由蘇州某人力公司為顏某繳納社會保險。2024年1月,顏某在工作中受傷,當時已56周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2024年7月,上述人力公司為顏某申報工傷,一個月后,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顏某為工傷,傷殘等級為九級,用人單位為某人力公司。嗣后,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萬余元;另有保險公司在意外傷殘等項目下理賠了7萬余元商業保險。
“從受傷后到公司申報工傷前,還住院7天,花費醫療費5萬余元。”顏某主張,因公司未在其受傷后一個月內申報工傷,導致社保基金未支付這部分醫療費用,于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人力公司、外服公司支付因未及時申報工傷導致其未能從工傷保險基金理賠的5萬余元醫療費差額。因未獲仲裁支持,顏某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顏某在工作中受到傷害,被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認定工傷決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蘇州某人力公司作為工傷認定中的用人單位,應依法賠償顏某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人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社保基金未能報銷醫療費的原因系顏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齡,且顏某已收到商業保險理賠,所以公司無需支付醫療費。
蘇州中院二審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法官認為,本案中,顏某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已被認定為工傷,蘇州某人力公司作為工傷認定中的用人單位,未在上述規定的30天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也未遇特殊情況申請延長,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人力公司負擔,一審法院認定該公司支付顏某工傷申報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并無不當。
此外,法官認為,商業保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且兩種保險所涉法律關系也不一致,上述人力公司主張于本案中從顏某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款項中扣除商業保險理賠款的請求并無法律依據,于是蘇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當下老齡化趨勢對勞動力市場等帶來較大影響。為適應新時代要求,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權益,化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用人單位可以依據相關規定為已經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年齡不超過65周歲、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本案裁判價值在于明確,超齡就業人員在參保期間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應當在申請期限內及時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保障超齡勞動者享有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