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張某是一名個體經營者。2024年8月20日凌晨,張某在照看其水果攤位時,發現劉某駕駛摩托車實施偷狗行為,張某見狀從攤位拿起水果刀上前制止,為擺脫張某,劉某駕車逃離時開車撞向張某。危急時刻,張某持水果刀刺向劉某,劉某受傷后駕車逃離。經鑒定,劉某右胸部傷情構成輕傷一級。對于該案如何處理,存在不同意見,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主要從以下方面開展工作:
以證據為核心,構建完整證據體系,確保案件高質效辦理。為還原案件全貌,針對證據瑕疵和事實疑點,通過引導補充偵查,建議公安機關固定現場痕跡、核實作案動機等關鍵事實,構建完整證據體系。一是復驗案發現場,結合摩托車行駛軌跡、現場血跡分布及監控視頻,重建劉某偷狗及張某制止行為的全過程。通過勘查發現,劉某為擺脫張某駕車撞向張某的行為,證明劉某不法侵害行為具有“正在進行”特征以及進一步證實張某持刀傷害行為具有緊迫性;二是通過走訪周邊群眾及相關單位,核查劉某的犯罪前科及作案工具,發現其曾因盜竊、尋釁滋事等被處理,且案發時攜帶毒藥、編織袋等專業工具,夯實劉某盜竊行為的證據鏈。
從嚴審查證據,準確界定行為性質。嚴格依照正當防衛相關規定,從行為起因、時間、意圖、對象、限度五個要件入手,結合具體案情綜合判斷反擊行為是否屬于合法防衛。一是起因條件與時間條件:劉某以毒藥方式偷狗并將狗裝車欲逃離的行為,證實盜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其駕車撞向張某的行為,使張某的人身安全面臨現實、緊迫的危險,符合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要件。二是防衛意圖:張某持刀的目的是制止偷狗行為、保護他人財產及自身安全,而非主動追求傷害結果,主觀上具有防衛意圖。三是對象條件:張某的反擊行為針對的是不法侵害人劉某,符合防衛對象的特定性。四是限度條件:張某雖使用水果刀致劉某輕傷,但面對駕車撞擊的暴力威脅,其防衛手段與不法侵害的程度具有相當性,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通過以上分析,彰顯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原則,為公民依法行使防衛權提供了司法保障。
公開聽證,凝聚社會共識。為增強不起訴決定的公信力,檢察機關及時舉行聽證會,邀請偵查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基層群眾代表等參與。聽證會上,檢察官詳細闡述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重點說明正當防衛的認定理由;張某陳述事發經過及防衛意圖;被害人就現場情況進行說明。聽證參與人員圍繞“偷狗行為是否構成不法侵害”“駕車撞擊是否形成現實危險”“防衛手段是否過當”等焦點問題充分發表意見,最終一致認可檢察機關擬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舉行公開聽證會將案件處理過程置于公眾監督之下,通過以案釋法的方式向社會傳遞正當防衛的法律內涵與認定標準,更契合社會公平正義的普遍認知,既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提升了司法決策的透明度與公信力。
(來源:檢察日報,作者單位:山西省沁源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