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劉遠堯 趙有良)8月26日,商州區人民法院對洛南縣人民醫院原院長王某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王某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對其違法所得55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王某在擔任洛南縣人民醫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該院藥品貨款撥付過程中,多次收受7個藥品供應商給予的藥品回扣計91.3萬元,收受他人賄賂1.3萬元,總計92.6萬元。另查明王某參加工作以來,各項財產共折合人民幣602.582853萬元,其中住房四套,價值327.4344萬元。除王某家庭合法收入62.309467萬元,基金收益8.224453萬元,受賄所得92.6萬元以外,其價值461.201805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商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洛南縣人民醫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在單位藥品款項撥付過程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他人現金,歸個人所有;在單位修建辦公樓過程中,收受他人現金,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某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其犯罪后能坦白認罪,積極上繳贓款,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