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的聞某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進入山東省費縣看守所。11天后,聞某突發疾病,經送縣醫院救治,醫生診斷其患有甲亢心臟病及支氣管炎等多種疾病。駐所檢察官審查后,向辦案部門發出取保候審的檢察建議。
聞某被取保候審得益于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的“由駐所檢察官根據在押人員實際情況向辦案單位提出變更強制措施檢察建議的工作機制”。2009年7月,費縣人民檢察院和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檢察院被選作試點單位。
統計數字顯示,自2009年10月至今年4月上旬,費縣檢察院對183名在押人員進行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經評估有46名在押犯罪嫌疑人符合變更逮捕措施條件,公安機關在收到相關檢察建議書后,對37名犯罪嫌疑人變更了逮捕措施。
同樣的時間段,宜昌市檢察院共對全市10個看守所433名在押人員進行了評估,針對其中35名無羈押必要的在押人員的情況向相關辦案部門提出了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均被采納。變更強制措施人員中無一人發生逃逸、串供翻供等妨礙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行為。
羈押率達85%
山東省費縣是一個擁有96萬人口的農業大縣,外來務工人員多達10萬人。2009年,費縣檢察院共審查批準(決定)逮捕324件486人,批準逮捕率為86%,提起公訴523件842人。
據費縣檢察院副檢察長盧言海介紹,費縣看守所初建時,其建筑設計羈押人數為160人,至今年3月份,該看守所在押人數升至336人,4月上旬達到348人,可謂人滿為患。費縣監管人員備受高風險、高成本羈押的困擾。
費縣檢察院對在押人員情況進行調查后發現,在縣看守所在押人員中,提起公訴后被判處緩刑、獨立適用附加刑和免于刑事處罰的比例高達65%。這種情形不僅凸顯出犯罪案件絕對數較大、羈押率偏高的問題,也反映出羈押率與輕刑、緩刑判決率之間的強烈反差。
費縣所面臨的高羈押率問題,并不是個別現象。2009年7月底,宜昌市檢察院組織人員對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枝江市看守所被羈押人員進行調查摸底,發現沒有羈押必要、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的共有30人,占被評估人數的13.3%。“在對近三年被羈押人員判決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后發現,有近20%的在押人員被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或獨立適用附加刑。”宜昌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覃衛說。
據相關調研統計,不少地方的法院每年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獨立附加刑、緩刑、免刑的比例在60%左右,而羈押率卻保持在85%左右。其中,有大量未成年人、老年人、輕微犯、初犯、偶犯、職務犯罪嫌疑人,有固定職業、固定單位、固定收入來源、固定住所、家庭關系、親戚關系明確等可以適用或達到適用取保候審條件,或有自首、積極退贓和賠償等明顯主觀惡性小以及社會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在看守所。
審前羈押成法律盲區
有業界人士認為,超期羈押的產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執法觀念、執法水平、偵查水平、社會壓力等。我國拘留、逮捕制度本身存在漏洞,制度不完備,也是一大原因。
在今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提交了《關于盡快建立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減少羈押的建議》。他告訴記者,羈押必要性有三個審查條件:一是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羈押,他將會有妨礙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可能性,如逃跑、串供、毀滅、偽造證據的可能性;再犯罪的可能性;第三個條件是被法院判處重刑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定罪之前,他不過是一個被懷疑犯了罪的人,不應該承擔監禁的懲罰,這也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要求。”秦希燕說。
“犯罪嫌疑人自逮捕開始,也可以說自拘留開始,直至判決結束的整個羈押過程中,要想申請變更非羈押強制措施的可能性很小。”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研究員但偉認為,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雖然有明確的審查、批準逮捕程序,但是沒有明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捕部門只管批準逮捕,捕后的羈押卻沒有授權一個專門的部門來審查,導致捕后的整個審前羈押變成了一個法律盲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