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過低
檢察院提請抗訴
判決作出后,大邑檢察院認為大邑法院對王于方判處的10萬元罰金刑過輕。“判決書對罰金為什么判這么多沒有闡述。”大邑檢察院公訴科的承辦檢察 官王檢察官找到了兩高2007年出臺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一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 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 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王于方的非法所得又查不清楚。”王檢察官說,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均以他的非法經營數額240萬余元作為其犯罪金額予以認定,“根據這個司法解 釋,對王的罰金應當以其非法經營數額,也就是240萬余元的一半以上一倍以下進行處罰。”大邑檢察院據此認為,大邑法院僅對王于方判處10萬元罰金,明顯 偏低。
大邑檢察院還找出了大邑法院審理的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另一起案子。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蔡志良假冒郎酒馳名商標,生產了48萬多元的假冒郎酒。大邑法院判處蔡志良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5萬。
大邑檢察院對比后進一步認為,對假糖案中的王于方量刑較輕。
去年11月,大邑檢察院將王于方假冒注冊商標案,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請成都市檢察院抗訴。
再審改判
10萬罰金改為103萬
再審中,王于方的辯護人段健康向法庭提交了王于方與被侵權公司達成的庭外和解協議,以此證明王于方等積極支付賠償款35萬元。
同時,段健康拿出了酥心糖成本核算表,以證明其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但成都中院審查認為,酥心糖成本核算表并沒有經相關部門確認,辯護人也沒 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違法所得確實不足10萬,這份核算表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不予采信。根據王于方非法經營數額為240萬余元,其罰金數額應按 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今年4月30日,成都中院根據兩高司法解釋,改判王于方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103萬元。
同案犯自首
被處罰金80萬
王于方一審判決后,他的同案犯王云波、林作君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今年1月,大邑法院對二人作出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大邑法院認為二人是自首,最終判決兩人均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80萬元。
與王于方一審判決書查明的犯罪事實基本一致,法院也沒有對三人作主從犯的區分,不同就是二人有自首情節。
實踐
尺度不一
罰金自由裁量權過大
針對罰金刑出現的懸殊問題,成都商報記者在網上輸入“罰金 改判”這兩個關鍵詞,檢索到多條結果,發現司法實踐中存在罰金判罰尺度不一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有的法院判得很高有的判得低的問題。”四川一基層法院刑事審判法官舉例,比如盜竊10多萬,一般罰個一兩萬、兩三萬,有些 法院判偷多少罰多少,偷十幾萬就罰了十幾萬。“由于都在法律所要求的范圍之內,所以也都是合法的。”這位法官表示,法院判罰罰金的多少,不同的罪名有不同 的規定。有的是司法解釋規定的,比如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有的是刑法規定的,比如非法經營罪;有的則沒有直接規定,“沒有的話,只能依靠法官來自由裁 量。”該法官解釋,這時罰金主要是根據犯罪金額的大小、違法所得的大小、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以及退不退贓等情況來具體確定。該法官以盜竊為例,指出盜竊的 罰金應在1000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而盜竊文物等無法計算的則是1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這里面判決罰金的幅度就很大。”該法官指出, 具體到罰金數額,如果盜竊得多,就罰得多,但犯罪金額不大,對被害人也賠償了,就罰得少些。另一名法官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有的罰金沒有明確規定,都是靠 自己去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