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做產檢,醫院未告知孕婦真實情況,致使嬰兒出生,父母遂將醫院告上法庭。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被告醫院未履行告知義務,侵犯嬰兒父母的生育選擇權,應承擔民事責任,判令醫院賠償嬰兒父母3.5萬余元。
2011年8月,馮丹到重慶市北碚區某醫院進行孕檢并建立孕婦保健手冊,該手冊中含有妊娠周期產前檢查項目和時間記錄表,表中第十一項為系統B超檢查,并注明系統B超檢查為產科基礎檢查項目。但馮丹的保健手冊中的這份記錄表醫生并未填寫。
之后,馮丹又先后三次到該醫院進行彩色超聲檢查。2012年2月下旬,馮丹生下一女。女兒的出生給馮丹夫婦帶來歡樂的同時也給這個家庭蒙上了一層陰影——女兒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左足并指、先天性青光眼。
女兒患有多種疾病,醫院在孕檢期間卻均未能檢查出來,馮丹夫婦認為醫院存在過錯,要求醫院賠償。
2012年8月,重慶市渝中區醫學會對該醫院的醫療行為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認為,先天性心臟病孕期檢出率低,而先天性青光眼、并趾畸形孕期無法查出。產前常規B超不能排除所有畸形,醫院在不具備系統B超檢查的條件下,未履行告知義務,存在不足,但不能改變患兒的結局。
2012年12月,在協商無果后,馮丹夫婦將醫院告上法庭。一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為,醫院在對馮丹進行孕檢的過程中存在過錯,侵犯馮丹夫婦的知情選擇權,遂判決醫院承擔全部責任。
一審宣判后,醫院不服,于2013年8月向重慶一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醫院應否承擔責任及責任大小,關鍵應考量醫院的診療活動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程度。
根據查明的事實,二審法院認為醫院在不具備系統B超檢查的情況下,未履行告知義務,侵犯了馮丹夫婦的生育選擇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嬰兒所患各種先天性疾病并非醫院的過錯醫療行為造成,醫院的過錯與胎兒的出生不存在直接的、完全的因果關系,醫院僅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重慶一中院于日前作出終審判決,判令醫院對馮丹夫婦的損失承擔40%的責任。(謝威利 梁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