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改)中明確規定了刑法的任務,而“在刑法典中明確規定刑法的任務的做法源于前蘇聯,是社會主義國家刑法的特色”[11],這種做法目的是為了明確體現社會主義的刑法的本質:刑法是多數人對少數敵對分子進行鎮壓的工具。
二、我國刑法目的研究現狀
我國學者所持之刑法目的觀見仁見智,眾說紛紜,遠未達成共識。現就主要觀點予以列舉:一是認為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的統一就是我國刑法的目的,兩者密切聯系。[12]這可以說是學界比較統一的觀點,占據通說的地位,多數學者持這一觀點;二是直接把刑法第二條的規定直接或分解開作為刑法的目的;[13]三是有的論著把刑法目的區分為直接目的和最終目的兩個方面,[14]或者在承認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兩個方面的同時,區分為直接任務和根本任務。[15]張智輝認為刑法的直接目的是預防犯罪,刑法的最終目的是維護現存社會的生存條件。陳明華認為用刑罰同犯罪行為作斗爭是刑法的直接任務,也是刑法的特有任務,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是刑法的根本任務;四是“犯罪人權利保護說”,該學說認為“如果刑法的目的在于打擊犯罪,那么刑法就沒有必要出臺……在本質上來說,刑法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國家……可見,刑法的根本目的是對刑罰權的限制。”;[16] 五是“法益保護說”,該學說認為“因為各種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為,運用刑罰與各種犯罪行為作斗爭,正是為了抑制犯罪行為,從而保護法益;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之所以要預防犯罪,是因為犯罪侵犯了法益,預防犯罪是為了保護法益,這正是刑法的目的”;[17] 六是“單獨的人權保護說”,該學說認為“保護包括犯罪人在內的全體公民的基本人權不受侵害,是制定和適用刑法的唯一目的。”[18]我只是簡單的列舉了以上六種比較常見的觀點,其實還有很多其他的觀點,這足以表明該問題確實很復雜,學界爭議不斷。這其中有好多觀點是學者自己研究出來的,也有一部分奉行的是“拿來主義”,直接借鑒別國學者的論述,其中有些是符合我國的國情的,有些則于我國的國情不相符合。
三、我國刑法目的的現實出路
針對我國刑法目的各種不同,甚至說極其雜亂的論述或表述,我覺著我在本文中應該探究我認為比較重要的兩個問題:1、懲罰犯罪是刑法目的嗎?2、刑法的目的應該是什么?
(一)懲罰犯罪是刑法目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據此,可以看出我國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我認為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并不是共同在一個平面上具有價值,前者只是一種手段,而保護人民才是最終目的。但為了實現保護人民的目的,也必須要懲罰犯罪。只有通過懲罰犯罪,才能達到保護人民的目的。雖然說,這兩者是相互伴隨、彼此不相分離的,但是在邏輯上來講目的就是目的,手段就是手段,兩者是儼然不同的,并不能不加區分地將二者因為這層關系而相糾纏到同一個概念范疇之下。比如大腦是人類的思維意識器官,而頸項與之密切相連,我們不能也將頸項也納入到思維意識器官的范疇當中。所以我比較贊同不把懲罰犯罪作為刑法目的的觀點,不管直接目的與根本目的以及依據其他標準而作的區分。因為雖然我國刑法用了“為了……,而……”的句式把懲罰犯罪確定為刑法的目的,正如“一個國家對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沒有刑法也并不妨礙國家對犯罪的有效鎮壓與打擊,而且,沒有立法的犯罪打擊可能是更加及時、有效、靈活與便利的。”[19]再者現在諸國的刑法典中都有追訴時效的規定,還有相應的禁止類推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等都不利于實現“刑法的懲罰犯罪的目的”。顯然如果要把懲罰犯罪作為刑法目的是經不起推敲的。也許根本不應該把懲罰犯罪作為刑法目的的內容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