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5月20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5月20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河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陳玉祥受賄案,對被告人陳玉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陳玉祥生于1966年4月,河北臨西人。2023年12月,官方通報其被查。2024年6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其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甘于被‘圍獵’”“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干預和插手司法及執紀執法活動”等。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陳玉祥利用擔任河北省紀委紀檢監察干部培訓中心主任,河北省紀委副廳級紀檢員,河北省監察廳副廳級監察專員,邢臺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石家莊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河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00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玉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陳玉祥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