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某公司運營的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備膜柱下的一根水管爆裂,經過15分鐘的搶修,設備恢復正常,但部分未完全處理的滲濾液外流。次日,行政執法部門進行采樣監測,顯示其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行為,便對該公司罰款10.7萬元。公司不服,于是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罰款金額是否合法適當。此案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沒有充分考慮某公司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積極整改的態度、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于處罰幅度不適當。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律框架內對處罰幅度進行了合理調整,將罰款金額由10.7萬元變更為5萬元,既維護法律權威,又引導企業依法生產經營,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也有溫度。
日前,司法部發布第七批貫徹實施新修訂行政復議法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就是其中之一。該批典型案例共5個,均為行政復議機關適用不同情形作出變更決定,體現行政復議高效監督行政行為,推動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作用。
據介紹,對于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行政復議機關查清事實和證據的,適用變更程序直接作出新的行政行為,能夠避免行政行為重啟給申請人帶來維權成本的增加。
如此次發布的“賴某不服福建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顯示,被申請人因認為申請人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不予認定工傷,行政復議機關在查明申請人因公外出培訓后需返回公司值崗的事實,直接認定申請人屬于工傷,讓傷者得到及時的救濟,推動工傷保險制度效能充分彰顯。
《 人民日報 》( 2025年05月22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