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12日電 (記者 王恩博)中國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的《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12日對外公布,列明八類開展此類業務的禁止性職責和禁止性行為。
托管是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為各類金融產品及專項資金形成的投資組合等提供財產保管及相關服務的行為。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托管業務規模的增長和托管資產的多元化,亟需彌補針對此類業務的基礎性監管制度空白。
據介紹,《辦法》明確了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概念和開展業務的基本原則,規定其應當符合的要求。商業銀行需要建立健全托管業務治理架構和管理體系制度,根據自身能力和服務水平提供適當的托管服務。
為有效解決職責邊界不清導致過度承擔風險的情況,《辦法》列明了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禁止性職責和禁止性行為。主要包括:
禁止承擔托管產品財產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禁止為托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禁止承諾本金或保證收益;禁止為托管產品墊付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商業銀行和產品間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的固定收益有價證券合格擔保品管理業務不在此列)或融資承諾;禁止參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禁止保證項目及交易信息真實性、資金來源的合法合規性;禁止參與管理人的投資決策;禁止混同托管產品財產與其他財產等。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稱,《辦法》的發布實施有利于進一步強化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管,明晰業務范圍和經營規范,提升精細化管理水平,更好發揮托管機制作用,為資產管理等領域發展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支持。(完)